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佳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938 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8 月1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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