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7年度,361號
TYEV,97,桃簡,361,2008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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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獅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國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雪琴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美獅家具事業有限公司因本院
97年度桃簡字第361 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鼎國工
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之額數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 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之數額應核定為267,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以上合計共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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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國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獅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