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鼎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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