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癸○○、壬○○、丑○○○、子○○
、辛○○○、乙○○、戊○○、丁○○、丙○○、己○○、甲○
○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上訴人僅繳交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餘
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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