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200號
上 訴 人 幸昌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6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委由億興報關行於民國(以下同)92年1月8日至 92年3月30日間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FILTER ELEMENTS共計5 批(報單號碼:第AA/92/0014/0006、AE/92/0028/0086、A A/92/0417/0504、AE/92/0532/0045及AA/92/1342/0027號) ,原列報商品標準分類號別8421.99.10.00-5,稅率3%。案 經被上訴人事後稽核結果,以實到貨物為OIL OR PETROL FILTERS,稅則號別應為8421.23.20號,稅率5%,遂認上訴 人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偷漏關稅情事,乃依據行為時海 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44條規定,除核定追徵 所漏進口稅款計新臺幣(下同)9萬4,747元,並處所漏進口 稅額2倍之罰鍰計18萬0,466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 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
三、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我國
既在H.S.8421.99目項下增訂稅則號別8421.99.10號「過濾 芯子」為過濾器之零件,則過濾器與過濾芯子二者自不相同 ,如依原審所闡釋之理由,顯然無法區別二者,則稅則號別 8421.99.10號之增訂豈不變成空號?且H.S.稅則解釋並無過 濾芯子項目,原審以H.S.稅則解釋中對過濾器所為之註解來 解釋為過濾器,自屬誤解,且違反國人之通識、邏輯論理及 經驗法則,而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原審誤 以稅則號別8421.99.10號之過濾芯子為單指「濾紙」(濾材 ),誤會「機油濾芯體總成」因除「濾紙」外,尚有外殼、 固定片、中心管、彈簧圈等元件組合而成,對於機油濾芯體 總成就是將「濾材」加工而成之「過濾芯子」,而過濾器組 合之其他重要元件諸如放氣塞、感應器、機座、機油泵等並 非構成機油過濾芯體總成的元件,原審強加認定為同一,自 屬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原審以第二代過濾芯子因有鐵製 外殼,即認為係過濾器,而第一、三代過濾芯子因無鐵製外 殼,而為過濾芯子,其判定之標準及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或 理由矛盾之違法,亦與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相違。又原審認 為機油過濾器亦具「可供立即使用」之特質,故以是否「可 供立即使用」為區分過濾芯子或機油過濾器之標準殊屬謬誤 等語,顯無視於立法之目的及規定,其理由顯屬謬誤。另原 審對於證人袁柏浩之證言未竟全盤瞭解,即作為判決上訴人 敗訴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起訴,業已詳述理由在案,上訴人 所陳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 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 項,指摘其為不當、違反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邏輯論理及 經驗法則,或係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係就原審 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 、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 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 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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