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7年度,4034號
TPAA,97,裁,4034,200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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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欣中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招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 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 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 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 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 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 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狀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 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認定事實與卷存證據 不符,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 並揭示該法規或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 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 本件係因上訴人與另一投標廠商亞進股份有限公司均委託蔡 愛弟代填投標單,造成該公司知悉上訴人之標價,原審乃認 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自與



上訴人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之押標金是否由其自行以其帳戶 提出,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曾否委任蔡愛弟代填投標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之標單無涉,原 審對此雖未論述,惟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自難執此謂原判決 違背法令,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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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中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