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7年度,3999號
TPAA,97,裁,3999,20080814,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999號
抗 告 人 運鵬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間採購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
第5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核其書狀中並未載明 「原告之代表人」,且亦未由其簽名或蓋章,前經原審審判 長於96年8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557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 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6年10月24日送達至抗 告人原審起訴狀及原審所查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所載營業所, 即臺北巿中正區○○○路○段41號14樓之12,因未獲會晤抗 告人代表人本人,而由該大樓之郵件接收人員即大樓管理員 王開雲代為收受,此有抗告人起訴狀及蓋有天成商業大樓收 發專用章及經大樓管理員簽名之送達證書影本附於原審卷可 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不合,遂駁回 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三、本院按: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規 定所列事項,表明當事人,並載列被告及代表人之姓名(與 機關之關係)、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 同法第2條、第3條規定,陳明係提起何種訴訟。本件抗告人 向原審法院提出之書狀並未載明「原告之代表人」,且亦未 由其簽名或蓋章,前經該院以96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 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96年 10月24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惟 抗告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起訴程式即非合法,從 而原審以裁定駁回,並無不合。抗告人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59號裁定載明抗告人之代表人為甲○○,若 有錯誤即應撤銷,則原裁定亦應無效而撤銷;又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之代表人非乙○,原裁定載為乙○, 亦有違誤云云,提起抗告。然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 訴字第359號裁定載明抗告人之代表人為甲○○及原裁定載 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之代表人為乙○,如有



誤寫,法院得依權更正之,並不影響該裁定之效力,抗告人 之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