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1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現於臺南
(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所在地係在臺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2 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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