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禾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房屋買賣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
肆佰萬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
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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