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6年度,2885號
STEV,96,店簡,2885,2008082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8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
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1/1頁


參考資料
信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