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531號
原 告 立昕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
訴,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
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零
參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外,原告尚需補繳新臺幣
參萬玖仟參佰零參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
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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