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7年度,531號
SSEV,97,新簡,531,2008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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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531號
原   告 立昕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
訴,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
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零
參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外,原告尚需補繳新臺幣
參萬玖仟參佰零參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
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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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