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費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7年度,657號
SSEV,97,新小,657,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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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統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 1日上午十時十分在
本庭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所謂公告道歉啟事一星期如
未實現而代行之代價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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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