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19號
原 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峰堆高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債權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58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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