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債權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97年度,19號
CHEV,97,彰補,19,200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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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19號
原   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峰堆高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債權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58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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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峰堆高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