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7年度,416號
SLEV,97,士簡調,416,2008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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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黃筱甯
被   告 海波兒童劇團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士簡調字第416 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活動合約書約定條款第5 條約定,兩造因契約 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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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