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7年度,775號
SLEV,97,士簡,775,200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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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鎂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背書轉讓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 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新台幣1,25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票面 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附表:(新台幣)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票據金額 │
│號│ │ │提 示 日│ │
├─┼─────┼─────┼──────┼─────┤
│1 │台北銀行大│TT0000000 │96年4月30日 │625,000 元│
│ │同分行 │ │96年4月30日 │ │
├─┼─────┼─────┼──────┼─────┤
│2 │台北銀行大│TT0000000 │96年4月30日 │625,000 元│
│ │同分行 │ │96年4月30日 │ │
└─┴─────┴─────┴──────┴─────┘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3,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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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鎂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