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