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維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傑健康管理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