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黃玉美即合錩水電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碧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黃玉美即合錩水電工│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壹拾柒萬肆仟壹佰│R0000000│1202│
│ │程行 │用合作社 │ │元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