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7年度,130號
OLEV,97,員補,130,2008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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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金雨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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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雨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