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7年度,314號
NTEV,97,投簡,314,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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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14號
原   告 邱國村即峰盛工程行
被   告 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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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