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14號
原 告 邱國村即峰盛工程行
被 告 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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