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再審字,97年度,1583號
TPPP,97,再審,1583,20080808

1/1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再審字第1583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97年 4月24日鑑字第
11147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再審議聲請意旨:
壹、有關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指被懲戒人甲○○意圖不法之所有 於82年9月1日起,冒用其弟洪三良之名義,在高雄縣鳳山市 ○○路74號虛設「佳樺實業有限公司」,確與事實不符: 一、事實上「佳樺實業有限公司」確為洪三良所開設經營,亦   經負責人洪三良於86年9月4日在該案訊問筆錄(再證一)   證實供稱「(問:佳樺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營業?)有,  我是負責人」「(問:該公司是否有賣東西給澎湖縣水產 種苗繁殖場?)有」由此已證被付懲人並無意圖不法之所 有而冒設公司之行為。
 二、且事實上本案澎湖縣政府水產種苗繁殖場亦確有向「佳樺   實業有限公司」購買飼料及藥品等情事,亦經該繁殖場採   購庶務股之方冬蜜於86. 5.29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到庭供 證屬實謂:「(問:被告經手採購,除了要製作上開用紙 外,還要做何手續?)…我們沒有碰到數量不符情形…其 他的數量都沒錯,請購單應該存放在主計處。」(再證二 ),且經手人呂秋芬亦於86. 5.29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供 證屬實謂:「(問:甲○○說82年 9月間及86年11月間有 買13萬元之下雜魚及蝦子,你是否知道?)只要我有蓋章 監驗就代表我確實有看到驗收人點收。」(再證三),在 在明證被懲戒人並無意圖不法之所有冒用行號而「浮報公 款」,更無不法所得之情事(再證四)。臺灣省政府移送 意旨之指顯有違誤,故公懲會受其此重大之誤導而對被懲 戒人為「休職六個月」之處分,有重大之失當。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以作為 處分輕重之標準。本案被懲戒人對於自己所犯偽造文書之錯 誤一開始即坦承無諱,然本案公懲會處分確過嚴厲,請求改 依較輕罰則讓被懲戒人以贖罪心境繼續在公務界服務,貢獻 自己專長:
 一、被懲戒人行為之動機:被懲戒人過去所為之偽造文書行為   ,並非是有計畫之犯罪動機,此從被懲戒人在看守所中的   自白書(再證五)均可查證,被懲戒人辛苦節省下之公帑



   所添購之公共物品對「當時澎湖縣政府水產種苗繁殖場」 皆有其急需性的背影,謹請鈞長明察:
(1)大門:已因舊大門破損嚴重,不能使用,同仁值班時常 發生有學生到繁殖場偷魚苗及螃蟹之情形,數次抓到偷 者,為防止魚類被偷及學生溺斃之意外發生,經同仁開 會,在澎湖縣政府無任何撙節款不得已的情形下大家才 決定製作大門。
(2)欄桿:繁殖場過去往年很少培育出數量較多魚苗,但被 懲戒人在職期間因督導並與同仁共同努力結果,已創紀 錄地培育出高達年產27萬尾魚苗。(第 1年5萬,第2年 12萬,第 3年27萬尾),所有附近學區的師生及各界人 士常到繁殖場參觀,其中包括有諸多幼稚園小朋友,又 參觀者參觀時必須從池旁經過,而魚池水深達有 6公尺 之深,為顧及參觀者之生命安全,於澎湖縣政府未撥一 毛錢下才將撙節款緊急製造欄桿。
(3)鍋爐管線:因依原計劃鍋爐管線是從場地中央經過,但 管線離地約50公分、同仁及參觀者在高壓、高熱的鍋爐 管線旁穿梭非常危險,在為顧及大眾安全,乃在澎湖縣 政府全無撥款下以撙節款將管線沿圍牆修改。
(4)貨櫃:本水產繁殖場是在海邊,冬季滷氣大、鹽度高, 過去經歷多年爭取才擁有一部貨車,如無車庫,很快在 2至3年後,將會因高鹽滷氣之嚴重生鏽腐蝕而告報廢, 被懲戒人當時心存為保護該水產繁殖場爭取不易之財產 ,才在無澎湖縣政府輔助下,以撙節款購買貨櫃一只, 充當車庫,該貨車至今十多年仍還可以使用。可見澎湖 地區車庫的重要性,更證當初被懲戒人護衛公產之苦心 是對的,對澎湖縣政府不但無損,反乃有所助益。 (5)遊艇:因被懲戒人就任以來,該水產繁殖場成績很好, 所接的計劃漸漸增加,箱網從內海擴增到外海,分二部 分發展,原來所有膠筏僅適合內海使用,且曾因大夥到 外海作業的膠筏機械發生故障,在海上漂流,生命隨時 有所不保,後來幸被漁民發現,開動漁船出海救回,此 後同仁開會建議,為確保大夥生命要有速度較快的船, 在作業及救生方面才可充分發揮及時作用。因此才在未 花澎湖縣政府一文錢下,用撙節款向陳怡會購買遊艇一 艘。
(6)從以上動機及購買時機,在在可證被懲戒人不但非是有 計劃性蓄意犯罪,反而是為澎湖縣政府省錢,且為確保 水產繁殖場同仁與社會參觀大眾之安全而將努力撙節下 來的錢款用以添購公務,較諸浪費公帑又庸祿無為之公



務員,被懲戒人被以「休職六個月」之重懲處,是否嚴 重失當?亦請鈞長明察,准為改處較輕懲處,以昭公允 。
 二、被懲戒人行為之目的:被懲戒人當初為求「以最少之經費   ,購買最多之飼料及設備」並將節餘之款項用於購買設備   ,乃運用被懲戒人公餘時間(早上 6點即到第二漁港)幫  繁殖場購買剛進港之漁獲,不但沒有另報加班費,又加倍 付出勞力,故買到的魚貨既新鮮、價格又低,此乃養殖水 產足達大量之必要條件,可證被懲戒人為公之認真程度, 方能養出澎湖水產繁殖場開場以來創紀錄之魚苗,又為公 家節省經費,被懲戒人在與過去相同的經費下,不但可養 出超高密度的魚苗(原計劃只20萬尾,而被懲戒人已養出 27萬尾),又可將節省下的經費用以添購繁殖場所需使用 之公共器物,且均用自己的公餘時間及加倍勞力的付出, 理應鼓勵,雖有判決書所指損害澎湖縣政府預算執行之正 確性,然不但能創紀錄培養出高達27萬尾魚苗且撙節大量 公帑,不另費澎湖縣政府一毛錢,而添購上述諸多保障同 仁及社會參觀民眾所需之設備。鈞長懲戒時似應斟酌衡鑒 被懲戒人上述對澎湖縣水產繁殖場之認真態度,准為改處 較輕懲處,給予自新的機會。
 三、被懲戒人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被懲戒人激於因水產繁殖場   乃是廢棄國小改建,設備相當老舊,被懲戒人為讓繁殖場   能有較多、較好的設備可供養殖更多魚苗,方戮力從公,  努力開源節流,撙節經費,積極添購設備。
 四、被懲戒人行為之手段:被懲戒人當初為求「以最少之經費   ,購買最多之飼料」亦如同過去歷任承辦人員般依事實需   要而權宜地向原較便宜而無公司行號之貨主買料,而另向  他家取得發票(不是被懲戒人到任時始乃首創),但所不 同者乃被懲戒人係以「取之於公,用之於公」之手段,並 將所有「撙節節餘之款項」悉數用以購買該水產養殖場之 「小快艇」、「貨櫃」、「鐵門」等物,一無侵吞入己之 情形,被懲戒人之情操較之過去歷任承辦人員,又何損害 澎湖縣政府而不值從輕懲處?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被懲戒人生活單純,育有二子一女,   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妻為澎湖水產職業學校養殖科教師,   因夫妻兩人均為養殖之專門技術人員,故對工作均非常投  入,亦研究出頗多高密度之養殖方法,可供國家水產養殖 之參考。被懲戒人生活非常優渥,對於金錢並不是看的很 重,任職於澎湖縣政府水產種苗繁殖場期間均將執行計畫 中個人所應得之「技術津貼」每月 2千元拿出來充當繁殖



場之員工福利金, 4年合計新臺幣9萬6千元整(再證六) ,此亦可由同仁陳君誠、吳慶麗、陳歐泉…等證人證實, 在在可證被懲戒人如此熱愛養殖事實,何有可能貪污政府 養殖魚類飼料公款之犯意?
六、被懲戒人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當年被懲戒人係為節省 經費,動輒早起至第二漁港以近乎市價一半之價錢向漁船 直接購買蝦子及下雜魚做飼料,惟因漁船係免稅,無法開 立發票用供公家機關報銷。被懲戒人之做法雖有破壞政府 採購制度及預算使用的正確性,但如一切依照法定程序而 實報實銷,事實上不但有所困難,且更會造成該水產繁殖 場之補助經費愈來愈少;因澎湖縣政府屬貧窮縣市,經費 有限,故「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之設備皆乃簡陋,經 費全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故規定被懲戒人所任 職之繁殖場若經費不足時,則須自行負責;如經費有所剩 餘時,則要退回農委會(因縣政府無權使用),並需寫報 告說明「剩餘原因」及「計畫執行百分比」(因農委會認 為經費如有剩餘,則代表計畫執行不力;且如因有剩餘, 會直接影響下年度之補助金額之減縮),故縣政府皆希望 經費能充分利用,過去養殖場之負責人亦將節省下來之經 費,在年度結束前添購一些小小物品,用供繁殖之使用, 否則,在購買飼料及其他物品上將會造成浪費。故本案被 懲戒人在任職繁殖場時,亦乃「蕭規曹隨」,且欲將撙節 節省之經費購買公共設備時,亦皆由當時任職繁殖場之所 有同仁開會決議(當時同仁計有:技士,即被懲戒人甲○ ○,技佐:第一任胡毅中,第二任陳歐泉,第三任吳慶麗 ,約僱人員:陳君誠,技工:吳明來),故被懲戒人確謹 依循該「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過去承辦人員之「例行 慣例」,為了報帳關係,在不得已之情況下,而有「偽造 文書」之行為,然卻未曾有任何不法貪污之企圖。且事實 上本繁殖場自被懲戒人任職以來之所以能節省出更超多於 往年之經費,用以添購保障同仁與參觀大眾生命安全之物 ,對澎湖縣政府不但無損,反係以將「農委會」經費撙節 下來之錢款,完全不花澎湖縣政府一毛錢添購不少澎湖縣 政府所屬水產養殖場所需之安全設備,更證被懲戒人不應 受此高達「休職六個月」之重處!
 七、行為人的人品及態度:被懲戒人在任職公務人員服務期間   ,每年考績均為甲等(再證七),培育魚苗期間亦因認真   負責而超越計畫目標均有記功獎勵。且自被懲戒人在地檢  署交保後暫時離開公務機關,而受到澎湖在地鄉親諸多鼓 勵,沉潛後再度出發,改從事建築業,迄今在澎湖已蓋有



約 100餘戶,且銷售狀況良好。尤其,本案當初曾經由報 紙諸大篇幅披露,故澎湖鄉親皆知悉被懲戒人所涉犯本案 之緣由,然仍不吝支持,以實際購買之方式,給與被懲戒 人最直接之肯定。由此益徵被懲戒人當時在養殖場身為公 務員時戮力從公認真負責之態度確乃屬實,乃是為求以「 最少經費發揮最大經濟效益」而不得不循過去歷任承辦人 員之例而為「虛報發票」之行為,是以遂能獲得澎湖鄉親 之諒解,否則,在澎湖保守鄉下,以一位曾為犯罪嫌疑人 所蓋之房屋誰敢放心購買?且被懲戒人目前之建築公司上 下員工除有一百餘人外,被告另於90年底獲資新建加油站 並於91年 1月底開幕,加油站員工包含洗車亦者約「30人 」。對澎湖鄉親亦創造大量就業之機會,間接造福不少澎 湖子弟。又被懲戒人除在事業上認真負責,亦乃致力於澎 湖公益事業,被懲戒人目前蒐集大量深具意義及價值之民 俗文物,並將收集文物集結成冊出版(莊家莊民俗收藏錄 )(再證八),並積極籌設民俗館,擬在不久的將來,以 免費之方式提供給社會大眾參觀。被懲戒人上述種種服務 社會之精神及胸懷,在在明證被懲戒人在經過本案之教訓 後,不但深自覺悟,確無再犯之虞,且積極入世,己他兩 利,第一審法官居住於澎湖當地,對被告上述諸多悔誤事 證皆甚明瞭,故第一審法官始願意給予被懲戒人一改過自 新之機會而宣告緩刑豈是僥倖與偶然?本案之休職六月處 分,對於戮力從公,保障同仁與參觀大眾生命安全之被懲 戒人確實太重,謹請鈞長鑒諒被懲戒人上述情節,請用較 輕之處罰方式,以昭大信。
參、證據(均影本在卷):
 再證一、洪三良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筆錄96.9.4。 再證二、方冬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筆錄86.5.29。 再證三、呂秋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筆錄86.5.29。 再證四、購買物品核銷單。
再證五、被懲戒人甲○○看守所自白書。
再證六、被懲戒人甲○○技術津貼計畫書。
再證七、被懲戒人甲○○考績及記功記錄。
再證八、建築、加油站及文物陳冊出版品。
原移送機關臺灣省政府對於本件再審議聲請,函復本會稱澎湖縣政府逾期未函復,請依法逕為議決。
  理 由
再審議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係澎湖縣政府農業科(現已改制為農漁局)漁業技士,於82年9月至83年9月間,經辦澎湖縣政府「水產種苗繁殖場」公用物品採購業務,涉嫌違法失職,經



臺灣省政府移送本會審議。本會於97年 4月24日以97年度鑑字第11147 號議決休職,期間陸月之懲戒處分在案。聲請人因不服該議決,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審議前來,本會議決如下:一、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 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 再審議之對象,必須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案件之 議決,始得為之,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之當然解釋。聲 請意旨關於「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指被付懲戒人甲○○意圖 不法之所有,於82年9月1日起,冒用其弟洪三良之名義,在 高雄縣鳳山市○○路74號虛設『佳樺實業有限公司』」部分 ,經核並非本會97年度鑑字第 11147號議決範圍,有該議決 書在卷足憑。此部分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二、本件再審議聲請意旨所稱,聲請人對於自己所犯偽造文書之 錯誤一開始即坦承無諱,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處分過於 嚴厲,請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改 依較輕罰則,讓聲請人以贖罪心境繼續在公務界服務,貢獻 自己專長等語,探求其真意,當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 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為法定原因,聲請再 審議,合先敘明。惟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所謂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議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 顯然足以影響原議決之結果(參閱司法院釋字第 177號解釋 )或原議決所依據之法規,在適用上顯有錯誤,亦即原議決 積極的適用法規錯誤,而顯然足以影響原議決之結果者而言 。聲請人承辦公用物品採購業務,涉嫌違法失職,經臺灣省 政府移送本會審議,本會於97年4月24日以97年度鑑字第111 47號議決,認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 ,依法酌情(即衡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之一切情 狀)予以休職,其期間為陸月之懲戒處分,經核其適用法規 ,並無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所提各項證據,均不足以影 響原議決之結果,其指摘原議決未審酌聲請人之一切情狀, 所為懲戒處分過於嚴厲云云,容有誤會。應認此部分再審議 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許 國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1/1頁


參考資料
佳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