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105號原 告 義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號4樓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 月24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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