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97年度,31號
NHEV,97,湖勞簡,31,200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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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 月1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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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