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910號
SJEV,97,重簡,910,200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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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睿稼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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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