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1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25日下午3時0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被告務必到庭,本院將查明聲請訊問證人乙○○是否有必要性,被告如未到庭,本院仍可依原告聲請逕為一造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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