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丙○○○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集源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於民國97年7月11日判決,並補充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9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是認本件原告所為訴請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