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
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丁○○、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認定嘉義市○○路212巷為現有巷道事 件,不服內政部97年4月29日台內訴字第0970031244號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丁 ○○、戊○○為該巷道所使用之土地所有人,此有土地登記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附卷可稽;本件訴訟之結果,會涉及丁 ○○等3人上開土地面積之變更,致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 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財團 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丁○○、戊○○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