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460號
KSBA,97,訴,460,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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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恆山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甲○○處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97年5
月16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9700248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89年至94年間分別與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長興化工公司)等18家公司簽訂貨物運送(或承攬 )合約書,均按承攬契據千分之1稅率繳納印花稅合計新台 幣(下同)665,244元。嗣原告以上述合約書為運送契據, 非現行印花稅課徵之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為由,向被告 所屬鹽埕分處(下稱鹽埕分處)申請退稅,經該分處審認系 爭合約書兼具承攬性質,與單純之運送契約有別,其仍屬印 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予以否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貨運業者之公司行號,以運送人之身分與託運者(貨主)   所簽訂之運送契約(據),運送人均已按運費所得掣開統  一發票,繳納稅金外,尚需依運送契約所運送之運費收入  金額課徵千分之1印花稅票,業界認為極不合理,經透過  多重管道向財稅機關建議應停止課徵,案經立法委員陳進   丁於95年6月16日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全國5所國稅局與運   輸業者代表進行座談,會中作成下列兩項結論:1.印花稅   一般叫作憑證稅要有書面契約資料,口頭約定不屬課徵範 圍。2.有書面契約,並不一定要課徵印花稅,貨運行(公 司)與貨主間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是俗話的稱法,運送人幫 人家運送貨物,雖也可以說是一種勞務提供,但是否屬「 勞務承攬」則有糢糊空間,一般而言,貨運行(公司)與 貨主間所簽訂之合約,係屬運送契約,而運送契約,就不



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嗣財政部以95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17450號通函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及全國各級稅捐稽 徵處等26單位,主旨為:「67年7月5日修正公布之印花稅 法,已將原第7條第11目運送契據自印花稅課徵範圍刪除 ,汽車貨運業者所書立之運送契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請查照。」足證汽車貨運業者與貨主間所簽訂之「運送契 據(約)」不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二)本件原告與長興公司等18家公司所簽訂運輸契約,計有① 長興化工公司89年度②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蠟品公司)89、90年度③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信昌化工公司)89年度④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氯乙烯公司)91、92、93年度⑤台灣化學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纖維公司)92、93年度⑥台灣苯 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苯乙烯公司)91、92、 93年度⑦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91 、92、93年度⑧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 司)89、90、91、92、93、94年度⑨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美和公司)89、90年度⑩東展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東展興業公司)89、90年度⑪勝一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勝一化工公司)89、90年度⑫東聯化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聯化學公司)89、90、91年度⑬中 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石化公司) 90、91、92年度⑭本邦遠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 石化公司)94年度⑮台灣碧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碧 辟公司)94年度⑯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丸紅 公司)94年度⑰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輕貨 運公司)94年度⑱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 貨運公司)94年度等計29本合約書(以下簡稱序號①至序 號⑱合約書),而原告對於上開運送契約依據67年7月5日 公布之印花稅法刪除第7條第11目運送契據,免再貼用印 花稅票之規定並行之有年,惟被告所屬鹽埕分處竟分別於 93年7月及94年7月間以上開運送契約兼具承攬性質,屬印 花稅法第5條第4款之承攬契據,核與67年7月5日修正公布 刪除單純運送契據有別,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仍 應貼用印花稅票,而追徵原告89年至94年間之印花稅,原 告已分別於93年7月及94年完納完畢在案。然依系爭運輸 契約中之「作業程序」或「運輸規定」,係因運輸貨品均 為化學原料具有毒性或危險性,為確保運輸全程安全,故 運送者必須遵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針對危險(毒性)物品運送之人員裝載罐槽



車之管理使用,行駛路線、時間等之特別規範在運輸契約 中一一提醒,這些內容,均係依法應由運送人落實履行事 項,而非甲方指定乙方應完成之工作契據。另依民法第49 0條第1項及第622條規定可知所謂運送契約,係為當事人 約定,由運送人為託運人運送物品或旅客,而託運人俟運 送完成時給付報酬之契約,亦具有承攬之性質。惟承攬之 標的為勞務之結果,服勞務僅為一種手段,而運送契約則 僅係以運送之完成為契約之標的。又按「託運人對於運送 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 必要之說明。」民法第626條定有明文,是為託運人之文 件及說明義務,此可分為必要文件之交付及必要事項之說 明,前者包括運送、稅捐、警察等必要文件,如貨物通行 證、完稅證明、防疫證明或消毒證明等;後者則包括運送 物性質、文件或證照取得過程、使用注意事項之必要說明 。
(三)系爭運輸契約內載:有關「辦理倉儲手續」「向有關機關 提出各項申請手續『舉辦駕駛員訓練』等約定」,依民法 第626條及第641條等規定觀之,尚屬原告運送義務範圍之 勞務而與原告應履行之運送義務有關,而非運送義務以外 之另種勞務給付。是原告上揭「申辦手續」及「舉辦駕駛 員訓練」乃運送人於運送合約中應遵守之規定與作業程序 ,而為運送人完成其安全運送所必要之注意及處置。被告 若認定系爭運輸契約內所記載運送貨品之「裝卸」係兼具 「承攬」性質之契據,則該運送合約書內應尚需載明「裝 卸」等之標的為何及所裝卸等標的所需承攬之金額是多少 ?始足認定此「裝載」等具承攬性質之契據,以資為貼用 印花稅之依據。是系爭運輸契約書內有關上開「裝卸」等 之記載實質上僅係運送合約性質之契據內所記載運送過程 中如涉及有關物品特種運送之裝卸時運送人與託運人雙方 間所應注意之相關一般約定暨特別約定之事項而已,並非 即可逕認上開運送貨品合約內有上開「裝卸」等之記載時 ,即遽認此「裝卸」等之記載兼具有「承攬」性質之契據 ,此亦可從海商法第63條規定可得梗概。
(四)再由以下系爭運輸契約之約定內容可知:「甲方委託乙方 (即原告)運送貨品,其由工廠內至目的地之裝卸工作以 及押運工作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若需向有關機關提出申 請者,其手續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隨時接受 甲方通知收取客戶借用甲方之容器鐵桶及其他器具運回工 廠。」「乙方負責並確保各運輸槽清洗乾淨。」「乙方應 隨時注意運輸槽之狀況,注意保養檢查,保養方式分定期



保養和不定期保養。」另於產品託運報價單註明:「灌小 桶工資合於運費內不另計。」「乙方(原告公司)應使用 經檢驗合格且符合承運貨品安全規定專用槽車及拖車頭運 輸,每次開始運輸前油槽事先必須徹底吹乾,並做詳細檢 查,以確保槽桶乾淨。」「乙方車輛及隨車有關設備應妥 為保養。」「乙方運輸車輛司機或隨車人員,應確實遵守 交通法規,環保規章毒性化學物資運送管理辦法...。 」「並自行辦理各項所需證件。」「乙方應投保運輸業所 規定之各項保險外,應...加保下列保險;社會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汽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貨物運送人責任 保險...。」均為原告承運危險物品作為運送人應遵守 之規定與作業程序,而非係於運送合約外其他服勞務之規 定。
(五)以下乃就系爭運輸契約中運送合約中約定由原告負責之事 項是否屬於運送外兼具有服勞務「承攬」之性質,予以說   明:
  1.「運送貨品之裝卸」本係運送人對於承運貨品之裝、卸載 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且因所承運貨物為危險物品,為免 因裝卸疏失發生意外,並防止運送途中所載貨物滲漏,飛 散或氣味惡臭,避免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遭警取締處罰,故貨物裝卸一向由承運 者之隨車作業人員或專業駕駛員負責,以策安全並免被罰 之措施。
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廠商貨主 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 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 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 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   時間行駛。上述證件為運送者應有之必備證件,而不屬貨   主所指定之完成工作。
  3.舉辦駕駛員訓練部分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3第1項乃規定有對於運送人應遵守之規定及作業程序,故 有遵守之必要。
 4.所稱需向機關申請者之證明,應屬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 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之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 訓練證明書」等,而上列證明文件為承運危險物品之運輸 業者,應必備之要件,且依法均應交車輛駕駛人隨車攜帶 ,未隨車攜帶者依上揭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8款亦有處 罰之規定,故與貨主毫無關係,何來承攬可言。 5.各項保險事宜部分,乃因原告承運危險物品,除應依法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運送及隨車人員勞工保險、健康保 險外,並需投保汽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貨物運送人責任保 險及僱主責任保險以防於運送全程中發生無法預測之意外 行車事故,乃善盡運輸業者之法律上義務,並非因託運人 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之契約。
6.運輸車輛司機或隨車人員應確實遵守交通法規及環保規章 部分,乃因運輸車輛、駕駛員及運送人員應遵守之交通法 規包括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原告身為運輸業者自應遵守;至於環保法規,包括空 氣污染防制法及施行細則、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 及處理辦法、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噪音管制法及 施行細則、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危險物品運送人 員專業訓練要點有關貨品運輸及人員專業訓練之規範,其 對象均為汽車貨運業者而非貨主,違者之處罰對象,依交 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裁罰準則均為汽車所有人(運輸業者)及駕駛人, 與貨主無涉,故於契約中約定僅為確保運送安全,提示原 告注意,絕非承攬契約所稱「一方指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 之契據」其理至明。
7.收取客戶借用之容器運回工廠及灌小桶部分,因系爭運輸 契約,其所有容器均附於槽車,由原告提供,並無客戶借   用廠方容器及灌小桶之事實。且上開契約屬一般運輸業者 與貨主間之制式契約,因所承運者為毒性化學物資,為單 純利用交通工具安全運送目的地,而將現行法令規定於契 約中一一敘明,如「收取客戶借用之容器鐵桶等器具」「 灌小桶」,惟就系爭運輸契約而言,因運送容器為特殊油 罐專車,未使用鐵桶,故無收取客戶借用容器鐵桶之事實 ,至於契約中之文字,屬貨主因應顧客使用桶裝採用一般 貨車輸運需要所設定,故非運送合約有上開規定,即可遽 認原告有收取客戶、借用之容器運回工廠及「灌小桶」之 問題。
8.灌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運輸槽清洗及   備鎮靜電用之設施等均為罐槽車必備之設備,均屬原告所  有之承運物資之工具與設備,自應由原告自行負責清洗乾  淨,定期適時保養檢修以維運送安全應有之措施,自與貨  主無關,而貨主更未得到任何利益,非他方指定原告完成  之一定工作,僅在敘明運送之法律關係避免發生事故時衍  生爭議。
(六)再如地方稅宣導手冊之內容其中「印花稅」內載所稱:「 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運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



」,且稱:「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 確實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 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 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同一憑證具 有2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 額」「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 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案例:××公司與×××電梯 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 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 ,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2公司各 自持有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 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 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 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 稅3,988元。」是以,從上開之說明及案例可知:同一憑 證中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之契據,無論是動產買賣契約、承 攬工程契據及兼具數性質之契據,其契據上所載之①出賣 人、買受人或定作人、承攬人②買賣之標的或承攬之標的 及③所買賣之價金多少或所承攬之工程款多少等皆須明確 記載,以資為完成貼用繳納印花稅之依據。
(七)又依系爭運輸契約之內容觀之,其所為之運送規定,有些 運送僅是純粹之運送,有些運送則如被告所認定之運送兼 具承攬性質,惟究竟原告是行何種性質之運送,尚需於契 約簽訂後待原告實際履行始足認定,並於運送完成後檢具   統一發票連同運送清單及收貨簽單向託運廠商請款。是以   ,從運送清單運送情形及收貨簽單上所載貨物裝卸之操作 員皆是託運廠商及受貨廠商工廠之操作員負責操作;再自   原告實際運送後據以請求運送費用之成品交運單據內容觀   之,原告之運送應屬運送契約內之單純運送,可知,原告 之上開貨品運送並未涉及運送貨品裝卸等情事,並聲明求 為判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應就補徵原 告89年至94年印花稅款共計665,244元作成准予退還之行 政處分。
三、被告則以:
(一)按「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 應依本法納印花稅。」「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 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 據等屬之。」「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 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 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 額。」分別為印花稅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第13條第1 項所規定。
(二)查承攬契約謂「當事人一方為他方施以勞務而造成一定結 果,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 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而運送契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 方為他方運送物品或為他方旅客之運送,他方給付運費之 契約。」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 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622條定有明文。顯見運送契 約僅係以運送之完成為契約之標的,而承攬之標的為勞務 之結果,服勞務僅為一種手段,故67年之印花稅法雖將運 送契據自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予以刪除,惟仍保留承攬契據 須課徵印花稅,當契約內容如僅係單純為運送契約,自不 得課徵印花稅,但契約內容如包含運送以外之勞務給付, 且與履行運送義務無關,顯已非單純運送契約,依前揭印 花稅法之規定,自須課徵印花稅。再參考營業稅「營業人 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勞務承攬業(其範圍定為凡以提 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 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 繪圖、曬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 等業),如所訂契據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性質,非僅「運送物品 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皆須依承攬契據性質課徵印花 稅。按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 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是以 原告雖為運輸業,其所訂契約有關裝卸、倉租、其他勞務 之提供等約定,已非屬單純之運送,實兼具承攬性質,自 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三)次查,依下列系爭運輸契約約定之內容所示,其非僅單純 運送尚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性質,應依承攬 契據性質課徵印花稅。
1.「乙方(即原告)應以調派其本身車輛為原則,如調派雇 他行車輛須經甲方(即長興公司)同意,且所有義務與責 任仍視同乙方其因而發生之事端或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遇數批貨同時提貨或其他因素,乙方如無法調派車輛 甲方得自行調車,其所超付之運費或因而發生之船隻滯留 或油槽倉租到期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於灌、卸料發生異常溢漏,甲方之損失(含清理費用 ),概由乙方負責賠償。」「石化站,租期清槽,應於租 期前一天完成,如未完成造成租費由承運商負責。」「甲 方隨業務需要灌200㎏40桶,乙方必須負責灌桶。」「承 運商運輸異常事項及處罰金額:延誤提運處罰3,000元」 「以進口1,000噸計3天工作天如合約廠商無法完成,經告 知後長興另指派車輛承運,合約廠商不得異議,所增加之 費用由乙方負擔。」序號①合約書第4條第5、6、13、15 、16款、第9條及原料進口散裝運輸加班原則第3點所明定 。
2.「貨品裝卸時,乙方(即原告)司機應聽從甲方指定人員  指揮,及應會同甲方人員裝貨、鉛封、過磅後在送貨單上  簽收以明職責。」「...中殼公司儲運站等必要手續,  則乙方負責辦理。」「乙方油罐車灌油時,一定要預留安   全空間,不可罐裝過滿。罐裝完成後依定要確實將閥蓋蓋  好,始得駛離現場。」「萃餘油卸貨作業須依台臘萃餘油 卸貨程序及注意事項辦理,如有違反者,甲方得向乙方罰 處當班車次貳千元罰金。」序號②合約書第4條第2、4款 、第5條第1款、第7條第3款所明定。
3.「乙方應會同收料單位裝卸貨品,非經同意乙方人員不得 擅自操作裝卸貨品之機器設備。」「...乙方應將甲方 交貨單中簽收聯於交貨簽收後3日內送回甲方。」「甲方 有權指派人員檢查車輛及其所承載之貨物。」序號③合約 書第6條第4、5、6款所明定。
4.「...甲方事先通知各廠24小時加班作業時,乙方應以 自有合格合法之槽車全力配合運送並不得請求甲方支付加 班費用。甲方通知運送貨品,如逾一日乙方尚未能依規定 派車運送時,甲方得另行僱車運輸,其支付之運費如超過 乙方承運之運費者,所有超過之金額,悉由乙方照數賠付 甲方...。」「...乙方司機及隨車人員執行送貨灌 充作業,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終止或解除合 約:乙方或乙方司機及其他運送人員違反本合約規定,未 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改善者,...。」序號④合約書第4 、6 、15條所明定。
5.「承攬人及雇用人員應確實使用適當的安全防護設備裝、 卸貨,...。」「工作時間:承攬人所屬工作人員及車 輛願照貴公司指定之工作量及時間完成運輸工作。... 。」「隨車檢送交運單據,由承攬人負責送貴公司收料單 位收料人員確認簽收,並於出廠時連同磅單一聯交貴公司 警衛人員。...。」「貴公司認為承攬人對承辦工作不



勝負荷時,貴公司得不經催告隨時通知承攬人終止承攬. ..。」序號⑤合約書第4、5、8、9條所明定。 6.「貨品裝卸時,乙方司機應聽從甲方指定人員指揮,及應 會同甲方人員裝貨、鉛封、過磅後在送貨單上簽收以明職 責。」「...中油石化所及奇美油倉或前鎮其他倉儲公 司等必要手續,則乙方負責辦理。」「槽車清洗之要求: 無論由乙方進行槽車清洗或委由專業公司清洗,其必須提 供詳細作業流程交由甲方進行確認。」序號⑥合約書第4 條第2、4款所明定。
7.「立承攬人...願依左列規定承攬貴公司受託運送之貨 品的運輸及裝卸事宜。」「承攬人油罐汽車之罐裝及卸料 、氣體回收等設備,須符合貴公司指定之規範。...。 」「承攬人無論任何原因,未能達成貴公司每日所要求之 運量時,承攬人應付給貴公司不足運量之滯運金..., 並同意由貴公司自行雇車運送,因而所增加之費用悉數由 承攬人負擔。」序號⑦合約書第4條第2款、第8條第3款所 明定。
8.「承攬人油罐汽車之灌裝及卸料、氣體回收等設備,須符 合貴公司指定之規範...。」「承攬人油罐汽車作業應 照...運輸承攬商管理獎懲作業細則管理。」「承攬人 承運貴公司受託運之丁乙烯,須按貴公司之規定手續及行 車路線,赴貴公司指定地點灌裝與卸料,務必將貴公司受 託運之料品安全運達貴公司指定之地點。未經貴公司同意 不得擅自變更指定路線與卸料地點。...。」「承攬人 不得將本承攬全部或部份轉委託其他人承運,如經查出立 即終止合約,除沒收已承運而未支付之款項及履約保證金 外,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序號⑧合約書第4條 第2、4款、第6條第1款、第10條所明定。 9.「...上述價格包括甲方之散裝槽車,除桶身及運輸品 有關(亦即與PTA接觸之設備及儀錶部份)之一切保養維 護費用。」「散裝槽桶之所有權屬甲方,但於合約期限內 乙方應負保養、檢查、維護及安全所衍生之責任。」「裝 卸責任:裝卸PTA槽車之操作,乙方應遵守甲方散裝PTA. ..之規定...。」「裝卸PTA槽車之操作,乙方應遵 守甲方散裝PTA之規定...。」「槽車安全里程獎勵金 包含於甲方付與乙方之運費內,係獎勵乙方司機安全駕駛 ,乙方應全額發給司機。」序號⑨合約書第4條第2款、第 5條、第10條第10款所明定。
10.「乙方應使用經甲方核可之六輪重型曳引車,托運甲方編 號1、2...之散裝槽車...,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



將該重型曳引車及散裝槽車移作他用。」「...乙方駕 駛人必須聽從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儲運人員之裝料指揮 ,配合擔任裝料作業,...。」「乙方必須確實依『PT A散裝槽車每日檢查表』作日常保養,以便甲方審核。」 「上述保養維護費用(含零組件之更換)均由乙方負擔。 但如該槽車行駛里程超過一百萬公里,而其電組件屬自然 損耗而必須更換之,則由甲方負責。」「設散裝PTA槽車 若因乙方之過失發生車禍意外...乙方應對上述受損槽 車及貨物負完全賠償責任予甲方。」「乙方應負責散裝槽 車每年之堅理機關之檢驗事宜及費用,甲方須提供有關之 文件。」序號⑩合約書第2條、第6條第1、3款、第7條第4 款、第9條、第11條第3款所明定。
11.「甲方委託乙方運送貨品,其由工廠內至目的地之裝卸工 作以及押運工作均由乙方負責。若須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者,其手續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隨時接受甲 方通知,收取客戶借用甲方之容器鐵桶及其他器具運回甲 方工廠,不得藉故拒絕。」「乙方裝卸時,司機人員禁止 離開作業場所,並隨時注意裝卸情況,如因乙方作業疏忽 而導致溢漏油乙方負責賠償,並罰款2千元。」「灌小桶 工資含於運費內不另計。」序號⑪合約書第5條第2、7、1 4款及產品託運報價單所明定。
12.「乙方於接到甲方交運通知單後,...製發授權提貨證 明,...交由指派之駕駛員隨車攜往甲方高雄林園廠區 或其他指定灌裝地點,會同甲方負責單位裝貨、封鉛、過 磅...。」「裝卸貨物之操作,乙方必須遵守甲方規定 之作業程序辦理。」「在載運、灌卸中,若有任何人為或 意外不良事故發生造成...槽車及其他設備...毀壞 ...時,乙方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鑑於甲方自備之液化運輸槽車價昂乙方應小心行駛... 。」「槽車抵甲方工廠前務必清洗擦拭乾淨。」「適用對 象:承攬商及客戶。」序號⑫合約書第2條第1款、第5條 第1款、第7條第1、3款及東聯化學公司對入廠之承攬商作 業安全規定承諾書所明定。
13.「交運量依本公司與東展公司簽訂當月提貨量為準,本廠 視客戶需要,機動調派之。」「冰醋酸在本廠及東展公司 裝卸時務必依照該公司裝卸料作業安全規定辦理。」「若 承運商無法派車承運或未能足數運貨,本廠得隨時另覓其 他運輸公司提運,其運費差額由承運商支付,...。」 「灌卸裝中:地磅灌卸裝人員或司機應著整齊防護裝備在 灌裝台旁警戒監護卸裝情形,不得擅自離開或在駕駛座內



休息、睡覺。」序號⑬合約書第2條、第3條第5款、第4條 第3款及醋酸灌卸作業準則流程所明定。
14.「即便沒有載明在工作計畫中,運輸者必須在執行工作時 ,根據DPEEP相關人員的指示,維持運輸的安全,衛生並 且恢復環境。運輸者不能有任何藉口或是收取任何費用。 」「DPEEP的設備如果故障需要立即修理,運輸者應該根 據DPEEP相關人員的指示提供勞務及設備全力配合。相關 費用則根據雙方之運輸協定立下的價格索費。未載明於運 輸協定的費用、則根據雙方同意的合理價格付費。」序號 ⑭合約書第9條第1、2款所明定。
15.「承包商不允許將履行合約義務的任何部份分保與其他廠 商,除非獲得業主的許可。」「假如允許分包,承包商必 須分包與BP公司認可的廠商,並且保證該分包能夠符合BP 公司的要求。」「立授權書人為擔保Acetic Acid冰醋酸 供料合約之履行期間,授權運輸商於貴公司卸料作業期間 ,負責各項公安衛生管理業務,...。」序號⑮合約書 所明定。
16.「賣方車輛及工作人員派入買方指定之提貨區及卸貨區應 絕對遵守買方客戶勝一之一切廠規...。」「賣方提供 載運之車次,不足買方所通知之數量時,缺少每壹車次扣 款新台幣2,500元整...。」「賣方向勝一提領化學品 之車輛,不依合理時間到達買方客戶者,每車扣款新台幣 3 千元整。」序號⑯合約書第6條第E、F款所明定。 17.「承攬人應按貴公司每日所要求出車數、所交運之數量及 指定之裝卸時間與地點,承運...。」「承攬人承運貴 公司受託運之低硫燃油,須按貴公司之規定手續及行車路 線,赴貴公司指定地點灌裝與卸料,...。」序號⑰合 約書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款所明定。
18.「本公司願於接獲貴公司之通知指定期限內完成提運作業 ...。」「貴公司指定人員辦理交運手續時本公司人員 (含僱用司機)願於交運欄簽字,...車輛在貴公司廠 區卸貨時,願遵守貴公司廠區安全並服從貴公司人員之指 揮,不得擅自卸貨...。」「工作時間:本公司所屬工 作人員及車輛願照貴公司指定之工作量及時間完成運輸工 作。」序號⑱合約書第3條第1、2、5款所明定。由上合約 內容可知,系爭運輸契約除運送義務以外尚有它種勞務給 付或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並於完成或交 付所承作工作之時,向定作人要求給付報酬,兼具「承攬 」之性質,並非單純之運送契約,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 款規定之承攬契據,是以原告訴稱上開簽訂之契約僅屬運



送契約性質與事實不符。
(四)再查95年6月16日下午3點假立法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辦公 室3樓會議室所舉行之「汽車貨運業印花稅、資金流向及 贈與繼承相關稅金問題座談會」,依其座談會議紀錄上記 載:「...印花稅課徵範圍有4種,...第3是勞務承 攬契據,剛剛有業者提到的合作契約,是否變成勞務承攬 ,就須看契約所記載之文意而定,...至於貨運行與貨 主所簽的合作契約,其合作契約是俗話的稱法,幫人家運 送貨物也是一種勞務提供,是否為勞務承攬,是比較模糊 ,...但也不是契約名稱訂為運送契約就可以,而是要 看你契約所訂的事項內容,如果約定的內容有涵蓋勞務承 攬性質的話,它也是屬於勞務承攬契約,如果是單純的幫 人載送,不管是送人或送貨,只是單純的運送契約,就不 在承攬範圍裏面,...。」綜上,汽車貨運業者所簽訂 之契據,是否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仍須依事實認定。( 鈞院96年度簡字第00232號裁判書可參)。基此,依原告 所簽定之運輸(運送)合約書內容以觀,實已涉及勞務承 攬性質,並非僅係單純之運送契約。次依印花稅法第13條 第1項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 ,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故前揭具有承攬性質之勞務 提供部分之費用,如無法與運送契約之報酬切割出來而單 獨計算時,仍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印花稅額。
(五)又依上開印花稅法第1條、第5條、第7條之規定可知,印 花稅既係依憑證課稅,有書立憑證且符合印花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之規定始為課徵的範圍。經查本 件係依原告所提供之合約書所屬之年度及合約書內容加以 審酌後,認定合約中除有運送之相關規定外尚兼具有承攬 之性質;次查承攬所發生之費用,合約中明定包括於運費 中不另計算,以原告所提供之台化纖維公司「成品交運單 」為例,依雙方訂定之「油罐槽車運輸承攬書」第2點規 定運費:「(不含營業稅)已包含任何費用在內,不得要 求另給費用。」故依合約規定,交運單及運費明細表上無 須將承攬費用部分予以揭露,因運費已包含其他費用在內 。爰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 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 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鹽埕分處據以要求原告依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自屬 有據。本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就93年執行清查予 以查核前5年(89-93年)及94年清查之合約憑證依法課徵 印花稅,於法並無違誤。至原告主張被告根據上開運送合



約書及未查明原告依該合約書所履行實際運送之情形,即 逕以合約中所簽訂運送貨品僅就涉及裝卸之部分運送論之 ,而未論及單純運送部分,且於依實際運送過程中未查明 何者為單純運送?何者兼具裝卸之運送?即遽認原告之上 開運送全部兼具承攬之性質云云,依合約內容及印花憑證 課稅之特性觀之,不足為採。
(六)再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印花 稅係由立約或立據人自行貼印花稅票或請由稽徵機關開給 繳款書繳納等方式辦理,而非逕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開徵 。次依同法第3條及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檢查案件時, 自可本於職權視實際需要,通知受檢對象提示有關憑證。 因此,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係採取重點式,而非每年全 面性檢查所有應貼印花稅票之行業憑證。本件95-96年未 檢查原告之運送契約憑證,僅可說明被告執行年度檢查重 點已轉移至其他業別,並不表示該2年契約憑證若仍延續 93-94年檢查時之契約訂定方式可免貼花,倘日後再檢查 原告契約仍未改正,依規定將予以補稅。其次,檢查同時 也在提醒納稅人(包括原告)注意契約憑證合法之貼花, 檢查只是一種稽徵輔導之手段,而非以增加課稅為目的。 原告顯然誤解上揭法令規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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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碧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