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7年度,282號
KSEV,97,雄聲,282,200809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相 對 人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 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 分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雄補字第20 05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

1/1頁


參考資料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