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北區企業社東森房屋高雄巨蛋店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719號給付報酬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