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70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9日下午3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42,000 元。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場交付現金42,000元予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