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7年度,708號
KSEV,97,雄簡調,708,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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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70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9日下午3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42,000 元。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場交付現金42,000元予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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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