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原名潘玉桂
7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28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 月17日下午3 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 書、交易紀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及債權讓與 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徐麗紅
法 官 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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