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606號
上 訴 人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5,47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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