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美術鳳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86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
元,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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