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第三人 甲○○○○○○○○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8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第 三 人
代 理 人 丁○○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貳萬元,第三人甲○○○
○○○○○○願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貳萬元。
給付方法:相對人當付交付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三民分行支
票乙張,支票號碼AG0000000 ,發票人乙○○,發票日97年
9 月17日,面額新台幣貳萬元;第三人甲○○○○○○○○
○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前匯入聲請人丙○○之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