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16號
TTDM,91,易,116,200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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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雷射唱片計柒拾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列之音樂專輯,係分別由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 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等 十三家公司發行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而該等雷射唱片(CD)乃不詳人 士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出 售以營利,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初,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四十元之價格,向一名 自稱「黃冠偉」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買入上開雷射唱片,並自九十 年八月初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在其臺東縣臺東市○○路一七五號居處,意圖散 布而將所買入之雷射唱片陳列在上揭地點門口,並欲以每片八十元之價格販賣給 不特定之人,但未及售出,即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九時二十分許,為警在 上揭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雷射唱片共計六十九片,嗣甲○○並自行於 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審理時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四大天王」雷射唱片一片 ,共計七十片。
二、案經如事實欄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知悉如附表所列之雷射唱片為盜版CD,然矢口否認有何 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為警查獲之CD係伊擺放在櫃子裡,是自己要聽的 ,並沒有要賣給他人,伊之所以會在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承認準備要賣出,是因 為伊當時精神狀況不正常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乙○○、李百軒陳少文、丙○○及丁○○迭 於偵審中指訴綦詳,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雷射唱片七十片足資佐證,而上開 雷射唱片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亦有告訴人代理人所提出之經 濟部公司執照、正版雷射唱片封面等件在卷可參。(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伊自九十年八月初開始陳列販賣盜版CD,該C D是向「黃冠偉」以每片四十元之價額買進,並要以八十元之價額賣出,及至 本院第一次調查時亦稱:一片打算賣五十元左右,不要比本錢低等語(見本院 九十一年十月一十一日訊問筆錄),並坦承上揭CD係擺放在門口(見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偵訊筆錄)。而被告為警查獲之CD高達九十六片(其中二十 七片著作權人不明,未據告訴),其中同一專輯重複者甚多,如「宋新妮」、 「松田聖子」、「鄭伊健」、「失落的帝國」等專輯相同者均各有三片,「黎 安萊姆絲」、「李彩華」、「愛上女主播」等專輯相同者均各有四片,相同的 「林凡」專輯更達五片之多,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此與一般人購買CD ,均是單一專輯購買一片之消費行為有異,另被告亦自承,其向「黃冠偉」購 買CD時,專輯名稱並非其指定,伊均未挑選就全部買下來了等語,足徵其並 非為自己聆聽欣賞而購買。綜上觀之,顯見被告購入上述CD,係在意圖販賣 無疑。
(三)就被告自警詢以迄本院調查時,均未以其精神狀況不正常一情置辯,並對上開 CD係向何人買入,數量、價格、CD音質如何等節均能明確敘述,本身復經 營紅茶、麵食等小吃生意等情觀之,應可認定其具有一般成年人之社交活動能 力;且被告於本院歷次開庭時均能清晰陳述,行止並無異狀,足見其精神狀態 應與常人無異,其辯稱係因精神狀況不正常,才會在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承認 準備要賣盜版CD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侵害著作權之物,因尚未交付他人,核其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其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而不另論罪,其同時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等多人之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處斷,又其自九十年八月初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在上開地點陳列盜版C D之行為,應係基於販賣散佈之意圖,每日持續之陳列行為,在法律上應只評價 為一個行為,尚難認為係數個連續之陳列行為,而論以連續犯,併此敘明。至公 訴人認為,被告有意圖營利,將上開盜版CD以每片八十元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 人之交付行為,惟此除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有上開犯行,且被告自白賣出部分,是否有告訴權人亦屬不明,既未經告訴, 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而為本案犯行、扣案雷 射唱片之數量、犯罪之態樣、期間、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未見悔意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三、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雷射唱片計七十片,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 係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無誤,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專輯名稱 │數量 │專輯名稱 │數量 │
├──────────┼─────┼──────────┼─────┤
│伍佰專輯 │一 │鍾汶專輯 │一 │
├──────────┼─────┼──────────┼─────┤
蒂芬妮專輯 │一 │孫燕姿專輯 │一 │
├──────────┼─────┼──────────┼─────┤
劉若英專輯 │一 │范瑋琪專輯 │一 │
├──────────┼─────┼──────────┼─────┤
│得意的一天專輯 │一 │庾澄慶專輯 │一 │
├──────────┼─────┼──────────┼─────┤
│陳冠宇專輯 │一 │訐譙龍專輯 │一 │
├──────────┼─────┼──────────┼─────┤
│邦喬飛專輯 │一 │侯湘婷專輯 │一 │
├──────────┼─────┼──────────┼─────┤
蔡依林專輯 │五 │國語發燒勁曲專輯 │二 │
├──────────┼─────┼──────────┼─────┤
│許志安專輯 │三 │宋新妮專輯 │三 │
├──────────┼─────┼──────────┼─────┤
林凡專輯 │五 │李彩樺專輯 │四 │
├──────────┼─────┼──────────┼─────┤
布蘭妮專輯 │二 │蘇永康專輯 │二 │
├──────────┼─────┼──────────┼─────┤
│黎安萊姆絲專輯 │四 │YUKI專輯 │二 │
├──────────┼─────┼──────────┼─────┤
│松田聖子專輯 │三 │馬友友專輯 │二 │
├──────────┼─────┼──────────┼─────┤
鄭伊健專輯 │三 │菲爾柯林斯專輯 │二 │
├──────────┼─────┼──────────┼─────┤
│四大天王專輯 │三(其中一│捧辣妹四重奏專輯 │二 │
│ │片為被告自│ │ │
│ │行提出) │ │ │
├──────────┼─────┼──────────┼─────┤




│失落的帝國專輯 │三 │陳小春專輯 │一 │
├──────────┼─────┼──────────┼─────┤
│情定大飯店專輯 │一 │愛上女主播專輯 │四 │
├──────────┼─────┼──────────┼─────┤
│台語勁歌快報專輯 │二 │ │ │
└──────────┴─────┴──────────┴─────┘
附記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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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