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附表一所示偽造印文罪,處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又各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偽造印文罪,各處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拾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原為空軍第四四三聯隊馬公基地勤務隊基 勤分隊中尉食勤官(聲請書誤載為四二七聯隊食勤官),其 依據「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003點第6項之規定,應 於每月終了後5日內,將帳冊憑證呈請主管核章。而甲○○ 於民國95年4月中旬某日,發現其延誤該單位95年2、3月之 伙食費結報簽呈上呈時限,因畏懼將遭主管責難,竟基於偽 造印章之犯意,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士,偽刻「馬基隊隊長 張玉山」、「馬基隊副隊長唐家國」、「馬基隊基勤科科長 陳俊旭」、「馬基隊基勤分隊隊長管延年」、「馬基隊監察 官沈士雄」、「馬基隊隊長室財務士楊潓賢」等6枚印章( 並非法定職章),並基於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 空軍馬公基地內,連續蓋用於95年2、3、4月之伙食費結報 簽呈上,詳情如附表一所示。甲○○又另行起意三次,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將上述印章,分別蓋用於95 年6、7、8月之結報簽呈上,詳情如附表二所示。甲○○以 上共偽造24枚印文,並於事畢後將上述偽造之印章全部丟棄 ,而足以生損害於所屬單位帳冊憑證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6 年5月31日,甲○○所屬單位接受年度財務檢查時,經檢查 人員發現異狀,循線查知上情(甲○○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 ,業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自白。
(二)證人張玉山、唐家國、陳俊旭、管延年、沈士雄、楊潓賢 之陳述。
(三)被告甲○○製作之95年2、3、4、6、7、8月份伙食費結報 簽呈各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 74條第1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送達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217。
附表一(連續犯部分):
┌──┬────┬────┬─────────────┬──────────┐
│編號│行為時間│簽呈月份│簽 呈 上 偽 造 之 印 文 │宣 告 刑│
├──┼────┼────┼─────────────┼──────────┤
│01 │95年4月 │95年2月 │張玉山、唐家國、陳俊旭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某日 │份簽呈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02 │95年4月 │95年3月 │張玉山、陳俊旭、沈士雄、楊│左開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 │某日 │份簽呈 │潓賢 │。 │
├──┼────┼────┼─────────────┤ │
│03 │95年5月 │95年4月 │張玉山、陳俊旭、管延年、沈│ │
│ │某日 │份簽呈 │士雄、楊潓賢 │ │
└──┴────┴────┴─────────────┴──────────┘
附表二(分別論罪部分):
┌──┬────┬────┬─────────────┬──────────────────┐
│編號│行為時間│簽呈月份│簽 呈 上 偽 造 之 印 文 │宣 告 刑 │
├──┼────┼────┼─────────────┼──────────────────┤
│01 │95年7月 │95年6月 │張玉山、陳俊旭、管延年、沈│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某日 │份簽呈 │士雄、楊潓賢 │仟元折算壹日,左開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
│02 │95年8月 │95年7月 │張玉山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某日 │份簽呈 │ │仟元折算壹日,左開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
│03 │95年9月 │95年8月 │張玉山、唐家國、陳俊旭、管│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某日 │份簽呈 │延年、沈士雄、楊潓賢 │仟元折算壹日,左開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