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91號
TNDV,91,重訴,691,20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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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送達代收人 蔡福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柒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拾壹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
     捌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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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