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炯仁
送達代收人 蔡福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柒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貳
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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