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84號
KSDV,97,訴,1184,200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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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丁○○
訴訟代理 人 乙○○
被    告 騰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騰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邁公司)邀 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伊借款,約定 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 詎騰邁公司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 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林文協林文讚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連線電腦資料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而被告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 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騰邁公司因未依 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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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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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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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9,988元 │97.04.16 │年息8.66% │97.05.16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逾│ │
│ │ │ │ │ │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 │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002 │622,418元 │97.01.03 │年息8.58% │97.02.03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逾│ │
│ │ │ │ │ │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 │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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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7度訴字第1184號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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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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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騰邁企業│甲○○ │1,000,000 │94.01.10~│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03 │
│ │股份有限│丙○○ │元 │99.01.10 │加年率為4.23%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公司 │ │ │ │計算 , │10% ,逾期清償在│ │
│ │ │ │ │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
├──┼────┼─────┼─────┼─────┼───────┼────────┼─────┤
│002 │騰邁企業│甲○○ │1,000,000 │94.11.01~│同 上 │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5.15 │
│ │股份有限│丙○○ │元 │99.11.02 │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公司 │ │ │分60期平均│ │10% ,逾期清償在│ │
│ │ │ │ │攤還本息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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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