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旭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晟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
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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