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縣
政府、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99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