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110號
KSDV,97,補,1110,2008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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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旭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臨海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92 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面積8.77坪×3.305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11,000元=318,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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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臨海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