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341號
聲 請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冠軍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軍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冠軍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原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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