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338號
聲 請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三合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合誠有限公司、乙○、甲○○、丁○○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張。
二、相對人乙○、甲○○、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三合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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