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各依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給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曾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暨授信約定 書,先後向原告借款貳佰萬元、壹佰陸拾萬元、壹拾柒萬元、壹拾伍萬元( 以上共計為叁佰玖拾貳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言明上開各筆借款均應按期攤還本息,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 按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情事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 被告甲○○分別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攤還上開各 筆借款之本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 欠如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被告等均置若罔聞,爰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及所約定之利息 、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四份、補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 一份、利率公告表四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四份等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曾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先後向原告借款貳佰萬元、壹佰陸拾萬元、壹拾柒萬元、壹拾伍萬 元(以上共計為叁佰玖拾貳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言明上開各筆借款均應按期攤還本息,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各
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情 事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甲○○分別自各該 「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攤還上開各筆借款之本息,則前開借款 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如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 欄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等均置若罔聞等情,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四份、補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 契約書一份、利率公告表四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四份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叁佰陸拾柒萬零陸 佰壹拾陸元,及各依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各該「利息欠 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 給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 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F0
~T40
┌────────────────────────────────────────────────────────────┐
│附表: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一覽表 │
├──┬────────────┬────┬───────────┬─────────────┬─────────────┤
│編號│ 尚欠之借款金額 │約定利率│ 利息欠繳起始日 │ 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 │ 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 │
│ │ (新台幣) │(年息)│ │ 十違約金之起訖日 │ 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 │
├──┼────────────┼────┼───────────┼─────────────┼─────────────┤
│ 一│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3.15%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 │叁元 │ │ │一年八月一日止 │日止 │
├──┼────────────┼────┼───────────┼─────────────┼─────────────┤
│ 二│壹佰伍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肆│9.045%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 │元 │ │ │一年八月一日止 │日止 │
├──┼────────────┼────┼───────────┼─────────────┼─────────────┤
│ 三│壹拾柒萬元 │7.905% │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
│ │ │ │ │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止 │償日止 │
├──┼────────────┼────┼───────────┼─────────────┼─────────────┤
│ 四│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玖元 │11.545% │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
│ │ │ │ │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止 │償日止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