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53號
TNDV,91,補,253,200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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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慶 華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慧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折合銀元玖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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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