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1768號
KSDV,97,審訴,1768,200809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寶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高雄市
           身分證統
           上列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寶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勛公司)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 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 。而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寶勛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 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清償明細及 利率變動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 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 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 ,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 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2 ,582 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 元,合計22,882元,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合計2,176,720元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
│001 │2,176,720 元│96.10.16 │年息8.6% │96.11.17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之借款明細 │
├──┬──────┬─────┬─────┬─────┬───────┬────────┬─────┤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001 │寶勛實業有限│乙○○ │以簽發信用│經原告通知│按年息8.6%計算│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10.15 │




│ │公司 │ │狀方式借款│後15日內 │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美金88,530│ │ │10% ,逾期清償在│ │
│ │ │ │.54 元,折│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合新台幣2,│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676,809 元│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