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 於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856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 並經本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4742號執行完畢後,債權人迄未 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 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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