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381號
KSDV,97,審消債更,2381,2008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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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1.聲請人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 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 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2.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瓦斯費及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等證明 資料影本。
3.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請提出聲請人向張銘全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 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
5.請說明聲請人投資夾娃娃機及檳榔攤之金額,及共同投資朋友 之姓名及已知最後住居所
6.請提出聲請人部隊送達地址,以利本院郵件送達。7.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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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